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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水泥厂传送带“吃人”!1人死亡!

时间: 2024-03-31 08:30:39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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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发布《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6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提到,2021年6月14日16时左右,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一名从业人员在混凝土生产线传送带上清理沙子和石子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6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站在生产线的传送皮带上进行清扫作业,操作员陈某某误触传送皮带开关按钮,导致柳某某被卷入皮带。死者柳某某男35岁,为正阳公司铲车工,误操作员工陈某某男28岁为正阳公司员工。

  陈某某,打扫搅拌楼的时候误触传送皮带开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朱某某,正阳公司现场负责人,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颜某某,正阳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021年6月14日16时左右,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一名从业人员在混凝土生产线传送带上清理沙子和石子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6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海陵区政府授权,2021年6月18日,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安海陵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明显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成立于2004年,营业范围:普通硅酸盐水泥42.5(粉磨站)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罐式)。地址:兴化市周庄镇私营工业区。

  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瑞公司),成立于2013年,营业范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材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不含危险化学品)。地址:泰州市苏陈镇双岸社区双官路1号。

  2020年12月8日,源瑞公司将厂区内南侧一条搅拌混凝土生产线日,源瑞公司又将码头吊机、北侧搅拌混凝土生产线以及搅拌楼附属设施租赁给正阳公司。至此,整个原源瑞公司厂区全部由正阳公司接手管理,正阳公司安排朱某某作为租赁场地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厂区进货、销售、员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2021年6月14日上午正阳公司租赁自源瑞公司场地正常生产,由于下午公司停产,朱某某安排柳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传送带下方的积料清理干净。

  16时左右,打扫工作临近尾声,陈某某前往搅拌楼控制室打扫时,误触传送带开关,此时柳某某正站在传送带上进行清扫作业,致使柳某某被卷入传送带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电线医务人员检查,当场宣布柳某某死亡。

  柳某某站在生产线的传送皮带上进行清扫作业,操作员陈某某误触传送皮带开关按钮,导致柳某某被卷入皮带。

  正阳公司未按规定对柳某某、陈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场地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兴化市正阳水泥有限公司“6.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正阳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生产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相对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陈某某,打扫搅拌楼的时候误触传送皮带开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朱某某,正阳公司现场负责人,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颜某某,正阳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一)正阳公司应通过此次事故深刻吸取这次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人员一定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苏陈镇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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