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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外管局存案一笔1000万美元的外债,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9日,但此笔外债务并没有汇入。是不是可以将此笔外债刊出,一起开释投注差额度?详细怎么处理?
您好,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归纳司关于印发<本钱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告诉》(汇综发〔2020〕89号):除还有规则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产生额之和不允许超出经存案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本钱的差额。假如此笔外债未产生提款,可到注册地地点外汇局处理外债刊出,刊出后可开释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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