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 新希望(000876.SZ)近日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新希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回复。
证监会在“问题2”提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不是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请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新希望及子公司在近3年有15起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其中1起导致3人死亡。2021年2月26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应急罚[2021]1号),通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因“4线线污水中转泵房管道检修过程中违章指挥,盲目营救,导致3人死亡,5人急性中毒,造成较大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9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今年1月6日,新希望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4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债务。
这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希望”)。南方希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南方希望以现金认购这次发行的股票,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6,764.7058万股(含本数),其中南方希望分别认购不超过36,764.7058万股(含本数),在前述认购数量上限范围内,最终认购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视发行时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2.2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12.24元/股)。
本次发行对象中,南方希望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28,957,1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0%。因此,南方希望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问题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不是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请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不是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
自报告期初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完成整改,相关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相关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
自报告期初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9年5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邑饲料厂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2019年5月22日,平邑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决字(2019)33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邑饲料厂(以下简称“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因“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已缴纳罚款,已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完成了相应整改。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六十二项针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上述违法情形区分了4个违法程度(一般、较重、严重、很严重),罚款2万元属于违反法律程度最低的一般违法的处罚裁量基准。
经核查,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处罚金额处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罚款区间的下限,属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六十二项规定的违法程度最低的一般违法,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已缴纳该笔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19年4月22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政环罚决字[2019]10号),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凌本香”)因“生态仔猪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李家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将粪液直接排至后备舍北侧未作防渗处理的空地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杨凌本香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杨凌本香已缴纳罚款,对养殖场内施用、排放粪水场地做全面清理,积极协调第三方单位,及时清运熟化粪水,加强清运过程管控,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粪水处理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粪水发酵熟化清运工作,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核查,杨凌本香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处罚金额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区间中间线,不属于顶格处罚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杨凌本香已缴纳该笔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杨陵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22年3月14日,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烟栖)应急罚[2022]26号),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因“未如实记录职工(林云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已缴纳罚款,并对相关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了记录,完成了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42项针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4,000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
经核查,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受处罚金额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款区间最低金额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二)2021年11月,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希望饲料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绵涪)应急罚[2021]13003号),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希望饲料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绵阳饲料分公司”)因“1、接料岗位、小药房配药口未设置防爆电器;2、外来车辆驾驶员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车顶操作;3、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辨识”,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0.9万元和人民币1.1万元,三项合并处罚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希望绵阳饲料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新希望绵阳饲料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设置防爆电器,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全部有限空间作业区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辨识台账,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经核查,新希望绵阳饲料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处于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不属于顶格处罚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新希望绵阳饲料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三)2021年11月,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栖)应急罚[2021]2058号),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因“1、厂区西侧水塔直爬梯未设护笼;2、制冷机房2号低压循环桶二层平合踢板设置不全(西南侧、北侧未设置):3、气液分离器未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4、污水池南侧污泥泵联轴器处未设防护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栖)应急管复查[2021]2058号),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已缴纳罚款,并停用厂区西侧水塔;制冷机房2号低压循环桶二层平合踢板已设置;气液分离器已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污水池南侧污泥泵联轴器处已设防护罩,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项针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2万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
经核查,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受处罚金额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不属于顶格处罚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2021年8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1日,乳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乳)应急罚[2021]20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项针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9,000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
经核查,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乳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五)2021年5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6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邹)应急罚[2021]67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①南车间打包秤皮带输送机端头未设置防护装置(违反了《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条款4.1.2);②南车间楼梯间与车间连接处未设置防火门、北车间楼梯间与车间连接处门为非防火门(违反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条款6.2.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邹)应急复查[2021]工贸-47-1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通过了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项针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8,000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
经核查,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款区间最低金额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2021年6月28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邹)应急复查[2021]工贸-47-1号),确认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已经整改完毕。根据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六)2021年4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4日,莒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莒消行罚[2021]第0011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和饲料莒县分公司”)因“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违法造成火灾事故”,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莒县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六和饲料莒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对照明线路、车间设备线路进行逐一排查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完成了相应整改。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核查,六和饲料莒县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处于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且接近最低处罚金额;六和饲料莒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莒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七)2021年3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邑饲料厂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3月5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1]gmd008号),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因“1、破碎机磁选设备未定期检测;2、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安全帽及防护手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0.5万元和人民币1万元,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报告,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已缴纳罚款,对破碎机磁选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配置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等应急物资及装备,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93项针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5,000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第53项针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1万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
经核查,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受到的行政处罚处于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已缴纳罚款;根据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21年2月26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应急罚[2021]1号),通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新好”)因“4线线污水中转泵房管道检修过程中违章指挥,盲目营救,导致3人死亡,5人急性中毒,造成较大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9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通辽新好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报告,通辽新好已缴纳罚款,将易聚积有毒有害气体的半地下式污水泵房改为地上式,购置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头戴式防毒面具、扩散式四合一及氨气检测仪、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气体防护、检测及应急救援器材,并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罚款区间为二十万至二千万元,通辽新好受到的行政处罚在前述罚款区间处于较低标准,通辽新好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通辽新好前述安全生产事故导致3人死亡、5人急性中毒,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该事故属于较大事故,通辽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认定该事故属于“较大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通辽新好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九)2021年2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1年2月26日,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应急罚[2021]1004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因“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试卷中存在:程中全、张翔、孙法强、王杰试卷批改不规范;2、企业开具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气体检测结果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1.6万元和人民币1.5万元,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兰陵)应急复查[2021]1004号),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对安全教育培训试卷批改规范性、受限空间作业证气体检测结果等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通过了整改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42项针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1.6万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第143项针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1.5万元属于第2档,违法情节中等。
经核查,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接近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不属于顶格处罚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2020年11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8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应急罚[2020]5029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因“1、卸粮坑口南侧紧邻卸粮振动筛配电箱、电器控制设备不防爆;2、原料库除尘器顶部2台风机电机不防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已缴纳该笔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
根据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提供的说明及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泰)应急复查[2020]5051号),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通过了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项针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2万元属于第2档,违法情节中等。
经核查,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处于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2020年7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0日,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应急罚[2020]2020号),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因“2019年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补充开展应急演练,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325项针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档违法情节和裁量幅度,罚款1万元属于第1档,即违法情节最轻一档。
经核查,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处于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二)2019年9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提供的说明,2019年9月17日,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应急罚[2019]0906号),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因“未在风管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提供的说明,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
经核查,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六和饲料新泰分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三)2019年8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19年8月30日,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陵)应急罚[2019]3007-1号),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因“未对液体氮氨酸储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现场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
根据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已对液体氮氨酸储罐进行有限空间辨识、现场已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完成了相应整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经核查,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处罚金额接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定的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不属于顶格处罚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和饲料兰陵县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四)2019年6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0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应急罚[2019]2408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和饲料莱州分公司”)因“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董俊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为从业人员吴培强(电焊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投料口两台干式除尘器、包装区一台干式除尘器、粉碎房一台干式除尘器、卸料区一台干式除尘器无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2.2条;《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2008)第9.13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条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莱州分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烟)应急复查[2019]4019号),六和饲料莱州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通过了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经核查,六和饲料莱州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处于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以下;六和饲料莱州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兰陵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五)2019年3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六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0日,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禹)安监罚[2019]3005号),六和饲料德州分公司因“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未提供全员教育培训考核记录,未提供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根据六和饲料德州分公司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六和饲料德州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动火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已提供全员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已提供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档案),完成了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和饲料德州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处罚金额处于罚款区间中间线以下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和饲料德州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2019年3月25日,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禹)应急复查(2019)1103号),确认六和饲料德州分公司整改完毕;根据禹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21年11月12日,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科林草林罚决字[2021]第19号),通辽新好因“为了抢工期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内硬化地面、建设院墙,占用林地面积共计495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给予罚款人民币4.94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通辽新好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说明,通辽新好已缴纳了罚款,并已按照要求恢复林地植被,整改工作已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经核查,通辽新好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处罚金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罚款区间的中间线,不属于顶格处罚,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通辽新好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整改;根据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科尔沁区分局出具的证明,
2021年12月24日,夏津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农(动监)罚[2021]13号)),夏津新希望因“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给予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夏津新希望提供的缴款证明及整改说明,夏津新希望已缴纳罚款,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时检修、维护无害化处理设备,并针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员工作专项操作培训,完成了相应整改。
经核查,该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因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场内无害化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所致,上述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不属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夏津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一)2020年8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邑饲料厂卫生健康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3日,平邑县卫生健康局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7748803),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因“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提供的整改报告,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完成了相应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经核查,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受到的行政处罚接近《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区间最低水平且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和饲料平邑饲料厂已进行了整改;根据平邑县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一)2022年1月,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肉鸡养殖二场市场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栖市监处罚[2022]007号),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肉鸡养殖二场(以下简称“六和饲料栖霞养殖二场”)因“未经许可开办单位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工具、并罚款人民币3.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六和饲料栖霞养殖二场提供的缴款证明及整改说明,六和饲料栖霞养殖二场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经核查,六和饲料栖霞养殖二场受到的行政处罚在前述罚款区间处于较低标准,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六和饲料栖霞养殖二场已缴纳罚款并进行了整改;根据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1、取得并核查了相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整改说明及整改验收文件等资料;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信用信息等;
3、对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行政处罚事项对公司后续日常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