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曝光警示教育作用,逐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3起煤矿领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异常运行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7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主斜井开凿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斜井人行道没有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4.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抽查培训考试记录,部分人员考试成绩未如实记录;
5.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每隔40m设置躲避硐,主斜井井筒已施工353米,至少应设8处躲避硐,实际仅设置3处躲避硐。
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企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二号井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9日至10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二号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矿井5月份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矿井核定产能90万吨,月度产量最大不超过9万吨,5月份实际产量10.8万吨;
3.煤矿南翼边界辅助运巷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局部皮带跑偏,未维护处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企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10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束管分析检测报告造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8日至29日,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月20日、21日束管分析检测报告已经总工程师签字,但矿井JSC-8火灾束管监测系统4月20日、21日未进行仔细的检测分析,系统数据只截止到3月28日,存在记录造假。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该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矿长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