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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管带式输送机

重庆国有矿大火16人死亡:采购者内外勾结用非阻燃带冒充阻燃带

时间: 2024-07-07 17:54:35 |   作者: 圆管带式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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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重庆綦江松藻煤矿井下发生“9.27”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事故调查报告》还原了部分真相;而近期进行的井下输送带质量案刑事庭审,则让更多触目惊心的丑闻浮出水面。

  “是国企采购人员携手经销商用井上带冒充井下带,发生起火,导致了惨痛的事故发生。”生产商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沈桥公司)法人代表张强的亲属说,“矿工们死于腐败!”

  松藻煤矿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隶属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投集团)所属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投渝新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拥有员工1697人,核定生产能力110万吨/年。

  龙年春节后,笔者来到这里。春寒料峭,松藻煤矿综合大楼、生产大楼大门紧锁,矿区店铺也是关门闭户,街上冷冷清清。一位矿区居民告诉笔者,2020年9.27事故发生后,该矿已经停产至今。

  2020年9月27日,这里的井下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出现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

  “带式输送机使用的胶带质量不合格”被调查组认定为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案涉输送带生产商沈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强,经销商辽宁顺鹏胶带有限公司(下称辽宁顺鹏公司)、沈阳长桥顺鹏胶带有限公司(下称长桥顺鹏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长森等5人被送上被告席。2023年12月28日,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沈桥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张强、孙长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沈桥公司、张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经销商与国企有关人员串通,疯狂赚取非法利润,是罪有应得;为什么毫无犯罪动机、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正常经营的沈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强也要被处以刑罚?”

  沈桥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沈阳市规模以上企业,拥有全国矿用生产许可证、安标证、质量体系认证等多个资质证明以及国家专利证书等,曾获“辽宁名牌产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称号。

  据业内人士介绍,煤矿用输送带大体上分为ST/S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简称ST/S输送带)和ST一般阻燃输送带(简称ST输送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阻燃性的差异,ST输送带因阻燃性较低用于井上,ST/S输送带因阻燃性较强用于井下。

  重庆市綦江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认为,9.27事故间接原因之一为“带式输送机使用的胶带质量不合格,为假冒伪劣产品”,而该“带式输送机使用的胶带”系孙长森以沈桥公司名义向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供应公司(下称重庆能投物资)销售的输送带之一。

  该判决认定,2016年12月,长桥顺鹏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长森经与时任沈桥公司负责人张宝祯商定后,由孙长森向重庆能投物资申请将ST/S输送带供应商由长桥顺鹏公司变更为沈桥公司,并提供了沈桥公司的全套八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煤安证)等证件,沈桥公司由此成为重庆能投物资采购ST/S输送带的入围供应商,孙长森成为沈桥公司向重庆能投物资销售ST/S输送带的委托代理人。

  判决认定,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孙长森多次以沈桥公司的名义与重庆能投物资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向重庆能投物资销售ST/S输送带。

  判决认定,在中标重庆能投物资ST/S输送带销售合同后,孙长森再以其控制的长桥顺鹏公司、辽宁顺鹏公司的名义,与沈桥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等,向沈桥公司采购ST输送带,其采购的ST输送带与向重庆能投物资销售的ST/S输送带相比,产品类型不一致,还减少了盖胶厚度、钢丝绳芯直径、输送带数量。张强在2017年初实际控制沈桥公司后,知情孙长森用沈桥公司生产的ST输送带冒充ST/S输送带销售给重庆能投物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仍于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多次为孙长森提供ST输送带。

  一审判决认定,孙长森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两种输送带外观无明显差异的特点,按照ST/S输送带的执行标准伪造了输送带的《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等,将沈桥公司生产的ST输送带冒充为ST/S输送带销售给重庆能投物资。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孙长森以沈桥公司的名义、以沈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重庆能投物资销售用ST输送带冒充的ST/S输送带共计20批次,合同金额累计2079.1万元。

  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张强的家人和朋友旁听本案的庭审全过程。

  本案的焦点是,能司有关人员与孙长森是不是真的存在共谋知假买假,张强是否知情孙长森将ST输送带冒充ST/S输送带销售给重庆能投物资。

  张强当庭称,孙长森采购ST输送带后冒充ST/S输送带销售给重庆能投物资,其根本不知情,他和沈桥公司是受害者。沈桥公司做梦也没想到,孙长森竟敢私刻沈桥公司全套印章;孙长森还伪造了重庆能投物资合同章,伪造重庆能投物资采购合同,欺骗沈桥公司开具发票。

  “认定张强构成犯罪,是彻头彻尾的冤案。”庭审中张强的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强是在明知孙长森冒充沈桥公司名义与重庆能投物资签订ST/S输送带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提供帮助,在案证据从头到尾均是间接证据,根本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张强亲属称,孙长森向张强隐瞒事实,造成张强认为重庆能投物资向孙长森购买的是ST输送带。本案中有三类合同,除了孙长森同沈桥公司签订的ST输送带采购合同是真实的,其他两类合同均系孙长森伪造。

  第一类合同是沈桥公司与孙长森控制的长桥顺鹏公司、辽宁顺鹏公司签订的ST输送带采购合同,这类合同是真实的,合同载明孙长森向沈桥公司采购的是ST输送带,沈桥公司实际交付的也是ST输送带,出厂产品外包装上喷涂的是ST输送带型号,沈桥公司出具的发票开的也是ST输送带。

  第二类合同是孙长森冒充重庆能投物资与沈桥公司签订的ST输送带供货合同,这类合同,文书是伪造的,加盖的重庆能投物资印章也是孙长森伪造的。孙长森为了欺骗张强,让张强给重庆能投物资开具ST输送带发票。

  第三类是孙长森冒充沈桥公司与重庆能投物资签订的ST/S输送带供货合同。孙长森将从沈桥公司购买的ST输送带,通过伪造ST/S输送带《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等方式提供给重庆能投物资。为了使假输送带能够冒充成功,孙长森还向重庆能投物资供应部副部长胡民立等人行贿,使假ST/S输送带可以验收入库、出具的ST输送带发票可以入账并付款。

  张强家人认为,本案大量证据证明,顺鹏公司、孙长森冒充沈桥公司入围、报价、中标,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偷改喷涂外包装等一系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系顺鹏公司、孙长森个人所为,张强对孙长森的上述行为并不知情,更未共谋。

  “经销商孙长森与重庆能投物资工作人员串通,国企采购、库管、财务专员全线失守,与不法之徒一拍即合,明知购买的是ST 输送带仍在井下使用。”张强的家人认为,本案中,孙长森向采购单位人员行贿,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导致ST输送带发票被能司违法入账并付款,导致外包装喷涂为ST型号的输送带,作为ST/S输送带验收入库并使用于井下,间接造成9.27事故的发生。“如果重庆能投物资和松藻煤矿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这起事故根本不会发生。”

  2021年3月26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9.27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矿井重生产轻安全、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渝新能源公司安全管理弱化、重庆能投集团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带式输送机使用的胶带质量不合格、属地管理及监管监察工作效能不高。

  该《事故调查报告》认为,“重庆能投物资存在物资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询价和交货验收违规等问题。”

  本案证据显示,孙长森每年花费30万元,维持与重庆能投物资有关人员的关系及差旅。重庆能投物资供应部人员指使孙长森参与ST/S输送带招标,并向其透露其他公司底价;孙长森向沈桥公司购买ST输送带后,冒充ST/S输送带卖给重庆能投物资,并按照重庆能投物资有关人员要求将部分非法超额利润返还给该公司有关人员;孙长森指使其下属伪造ST/S输送带合格证、偷改喷涂外包装及出厂试验报告,随货送到重庆能投物资;孙长森向重庆能投物资库管人员行贿,将部分外包装写着ST的输送带顺利验收入库,私刻复核、收款人等人名章,将ST发票冒充ST/S发票交付重庆能投物资,并成功取得货款。

  “重庆能投物资有关人员明知孙长森销售的输送带不是ST/S输送带,仍多次购买,共同获取非法利润643万余元。重庆能投物资人员知假买假,却被法庭认为与本案无关。”张强及沈桥公司诉讼代表人庭审中称,以ST输送带冒充ST/S输送带所获得的非法差价利润均归孙长森所有,张强和沈桥公司没有因该冒充行为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故没有一点动机帮助孙长森用ST输送带冒充ST/S输送带进行销售。

  “孙长森向胡民立等人行贿、每年给库管员转账。重庆能投物资对孙长森冒充ST/S输送带的ST输送带,每次都予以验收入库,显然是行贿起了作用。”

  胡民立受贿案《刑事判决书》显示,孙长森为了感谢胡民立对其的照顾,并希望胡继续给予关照,先后六次送给胡民立现金共计22万元。

  “如果是张强与孙长森共谋用ST输送带冒充ST/S输送带,那么张强开具ST输送带发票、在产品包装上喷涂ST标识的行为反而会对孙的冒充行为造成阻碍,导致孙不得不花钱行贿打通关系。这样的共谋,合乎常识吗?证据链条中存在这么明显的漏洞,能说通吗?”

  张强亲属表示,依规定,ST/S输送带必须经过检测才能用,重庆能投物资的检测可完全发现孙长森提供的输送带是假冒的,但仍将该输送带用于井下,且之后仍多次采购,显然是罔顾人命,最终造成重大事故,应当对本案的后果、事故的受害者承担责任。

  让张强家人想不通的是,明明是知假买假,重庆能投渝新公司却两次将沈桥公司告上綦江法院,以“《9.27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沈桥公司生产的伪劣产品是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之一”为由,向沈桥公司索赔其全部经济损失2501万元。第一次起诉后,重庆能投渝新公司撤诉。由于本案刑事程序仍未结束,第二次起诉目前处于终止审理之中。

  张强、沈桥公司诉讼代表人在一审中指出,本案讯问笔录存在诸多威胁、恐吓、辱骂等违法取证问题,不客观真实,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采纳证据错误。

  相关证人的笔录中,有大量内容系其受到威胁、恐吓而作出的违背事实的陈述,存在侦查人员自行编写、杜撰笔录内容后威胁的情况,而且故意无视或不记录对被告人张强有利的陈述。对比相关证人笔录时间和提讯情况记载时间,能够准确的看出侦查人员询问相关证人前后有数小时没有做笔录的“空白时间”,印证了相关证人关于其“受到威胁恐吓,作出不实陈述”的说法。

  张强亲属和朋友在旁听了庭审后说,庭审开始时,公诉人竟让孙长森等其他4名被告人注意说话的方式和内容,明示他们若指控张强有罪,可获从轻量刑。

  “控方想依据间接证据证明‘张强知情’的指控成立,却不去核实对张强无罪有利的证据,从而得出张强有罪的结论,这是极不公平的。”沈桥公司诉讼代表人当庭表示。

  比如,孙长森冒充重庆能投物资与沈桥公司签订的ST输送带《供货合同》上的孙长森签名,孙长森否认是其本人签的,辩护人提出进行检验确定,但公诉人告诉辩护人:“不需要做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显示该合同签字正是孙长森本人签名。孙在庭审中称是某个高人模仿了他的签字,一审法院和公诉人却不再继续调查上述事实。孙长森与其司机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就是孙本人制作了该假合同,但孙长森却当庭一再否认,说其从未见过该假合同,这显然是想逃避隐瞒其“伪造假能投合同章及假能投合同章的ST合同的事实”,妄图让“其同能司有关人员通谋,使得假ST/S输送带成功冒充的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让沈桥公司和张强“背锅”。

  “25年名牌民企被国企携手经销商造假坑害,致使公司停产,数十名员工失业。”张强亲属说:“国企和民企应该平等对待,张强不应该承担15年的刑罚!请重庆五中院法官查明真相,还张强一个公道。沈桥公司不该成为孙长森和重庆能投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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