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有几率发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和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联的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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