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18 日 5 时左右,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同昌煤业)9109胶带顺槽机头张紧绞车张紧皮带时 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12.4 万元。
2017 年 8 月 21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会同高平 市人民政府并组织高平市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煤炭煤 层气工业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集团)成立于 2004 年,隶属于太原市小店区。
位于高平市三甲镇姬家山村,矿井于 2009 年开始 资源整合重组,2011 年 4 月开始建设,2015 年 11 月投产,批准 开采 3#~15#煤层, 井田面积 4.9103 平方公里。
死者李树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未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 张紧胶带,在张紧绞车运行过程中处理跑偏脱绳,导致双手卷入 张紧绞车并将身体拖入机架内,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同昌煤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对 9109 胶带顺槽张紧 16 皮带作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工人在跟班队长未到场监督的 情况下违章张紧胶带,在张紧绞车运作时的状态下处理跑偏脱绳。
(2)同昌煤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排无证安 全员上岗作业;队组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 差,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3)青龙集团、高平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对同昌煤业安全监 督检查不严不细,也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1.李树艳,男,41 岁,群众,同昌煤业掘进二队皮带司机, 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未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张紧胶带,在张紧 绞车运作时的状态下处理跑偏脱绳,导致双手卷入张紧绞车并将身体 拖入机架内,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常海广,男,汉族,43 岁,群众,同昌煤业掘进二队班组 长,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在没有 确认跟班队长在 9109 胶带顺槽皮带机头现场监督的情况下,指 挥工人张紧胶带,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 17 予其撤职处分。
3.姬华,男,汉族,45 岁,群众,同昌煤业掘进二队机电副 队长,事故当班跟班队长,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对 9109 胶带顺 槽皮带机头张紧胶带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工人的 违章作业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 予其撤职处分。
4.李保屯,男,汉族,53 岁,群众,同昌煤业安全科安全员, 事故当班安全员,当班在 9109 胶带顺槽皮带机尾监督工人更换 皮带作业,对当班皮带机头张紧胶带作业重视不够,未到现场监 督,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王建波,男,汉族,44 岁,群众,同昌煤业掘进二队队长, 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对 9109 胶带顺 槽更换皮带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 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 予其撤职处分。
6.陈卫生,男,汉族,48 岁,群众,同昌煤业安全科科长,18 对安全员业务管理不到位,安排无证安全员上岗作业,对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冯永林,男,汉族,40 岁,群众,同昌煤业机电副矿长兼 机电科科长,业务保安不到位,对皮带张紧绞车钢丝绳缠绳满这 一隐患排查不严不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贾海平,男,汉族,46 岁,党员,同昌煤业安全副矿 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够,对安全科要求不严,对安全科 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失察,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 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申国平,男,汉族,54 岁,群众,同昌煤业矿长,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生产管理有漏洞, 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及 时上报,对这次事故的迟报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 罚。
10.王向雷,男,汉族,45 岁,群众,青龙集团安监部部长,对同昌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 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1.郭文堂,男,汉族,49 岁,群众,高平市煤炭煤层气工业 局驻同昌煤业安监员,对所驻同昌煤业的更换皮带工作重视不够, 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 予其警告处分。
1.2017 年 8 月 18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接到 事故报告后,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2〕 34 号”文件要求,责令同昌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期限为 1 个 月。
2.同昌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矿处罚款 人民币 25 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3.同昌煤业安排安全员无证上岗作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 该矿处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大写: 壹拾伍万元整)。
工伤事故发生后,同昌煤业未严格按照国务院 493 号令《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事故,此次 事故属迟报事故。
但同昌煤业及时将伤者送医抢救,态度积极, 措施得当,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同昌煤业及时上报了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 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事故迟报行为不予追究,免 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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